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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日期:2021-03-25访问次数:3286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和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应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发证,适时对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组织专项知识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所有安全监察员考核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考核计划。

  第五条 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闭卷考试60分及格,开卷考试70分及格。考试成绩为一次有效,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第二章 培训要求

  第六条 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内容开展安全监察员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指定教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安全监察员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应包括法规知识更新、新技术应用等内容,并结合本省的工作重点开展。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宣贯、专项业务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可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报名制度。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报名参加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三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开展考试前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参加考试人员如不能参加本次考试或更改考试地点,应当在开展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证部门,本次报名作废,下次参加考试应当重新报名。

  第十四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将考试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

第四章 换证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第十七条 申请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贴相片页复印件);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申请A类安全监察员换证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换证条件。

  第十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换证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直接换证。

  第二十条 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换证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和换证的申请、申请材料审查、成绩录入和发证工作。不能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监察员考核的省级质监部门,对于初次取证的B类安全监察员,应当在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布考试结果的文件和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换证的B类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换证人员的汇总信息和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部门寄发空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证书编号为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的安全监察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打印证书,省级质监部门考核的安全监察员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打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第二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字样下方,用黑体四号字标明"A类"或"B类",A类不再区分为机电和承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B类安全监察员上报信息要求

B类安全监察员的信息用Excel 格式上报,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类别(A或B)、省份、性别、职务、电话、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年限、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初次取证不填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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